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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旨在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力抓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开展信用监测预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监管对象,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为推进本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2016〕1001号)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
(五)《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六)《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七)《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厦府规〔2020〕16号)
(八)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工矿行业企业等被应急管理部门纳入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等相关活动;明确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监管实际分别实施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逐步推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二)分类分级标准。主要明确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类信息行业指标;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合惩戒、联合激励等情况分为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达标)、四级(较差)、五级(差)5个级别。
(三)信用评价管理。明确信用评价原则、评价对象确定、初步评价、结果复核、结果发布、动态管理、结果共享、信用档案等事项。
(四)分类分级监管与应用。主要明确总体要求、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例外规定、社会化应用等事项。其中:对典型事故等暴露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
(五)权利保障与监督责任。明确异议申请与处理、提供虚假信息责任、监督责任等事项。
(六)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属和施行时间。
原文链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