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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20

闽应急规〔2022〕3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现将《优化煤矿采掘接续 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有效解决我省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和隐瞒工作面等深层次问题,推动我省煤矿高质量安全发展,在组织调研和专家论证基础上,结合贯彻执行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就优化我省煤矿采掘接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法依规,牢守安全底线红线,实现全省煤矿高质量安全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结合福建煤矿实际,推进煤矿企业分类指导、优胜劣汰;坚持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采区布局,完善采掘计划,加强劳动组织,改善作业方式,提高采煤面单产;坚持严格执法,依法严惩隐瞒采掘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一)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改善并稳步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实现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安全高效作业,提高采掘工作面单产单进。严厉打击隐瞒采掘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现矿井采掘有序接续。严格按照《规程》等有关规定优化煤矿采掘接续,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以掘代采。

(三)加强煤矿企业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定员管理,30万吨及以下矿井井下当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30-60万吨矿井井下当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依法严惩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优化内容

各煤矿企业要对照《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等要求,结合本矿煤炭禀赋条件等实际,有序组织开展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

(一)优化采区布局

1.不同地段煤层群集中联合布置的矿井。可将原设计的集中联合布置采区修改为分煤层组布置采区,按不同地段的煤层划分为不同采区,将原设计的提升系统作为主提升系统,兼作采区提升。同时,为避免各采区开采进度不一致,应在每个采区增加一条专门的采区回风巷道。

2.同一地段煤层群集中联合布置的矿井。可将原设计的联合布置的采区优化为合理走向长度的采区,作为一个独立采区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将原设计的提升系统作为主提升系统,兼作采区提升,优化后的采区走向不得低于400m,每个独立采区重新命名。同时,为保证采区生产系统完整,应在每个采区增加一条专门回风斜巷。

3.同一水平有尚未施工采区的矿井。可根据原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现有采区等实际情况,做好采区正常接替规划工作。需提前准备采区的,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自行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4.同一水平没有其他采区但下一水平尚未开拓布置的矿井。可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对下一水平的采区进行重新划分布置,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便于上下水平正常接替。

5.严格执行采区安全条件

(1)安全出口。每个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2)系统完善。每个采区必须有完善的运输系统(运煤、矸、料)、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压风系统、供水系统、通信系统。

(3)避险系统。每个采区必须有完善的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与压风系统共用)、供水施救系统(消防洒水系统)、应急广播系统(与通信系统共用)等“六大系统”。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

(二)优化采掘计划

1.科学合理安排采掘作业。根据本矿井煤炭禀赋条件,通过合理布置全岩巷道掘进工作面,查清查明各采区回采区域的煤层赋存和构造等情况,便于采煤工作面接替衔接,减少采煤工作面搬迁等工时影响,提高采煤工作面单产。但在见煤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转为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行管理。严禁在煤(半煤岩)巷掘进作业中以掘代采。

2.加强采掘平衡作业管理。进一步加强采掘平衡作业管理,统一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实现回采工作面有序接续。同时,加强现场预测预报等工作,一旦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最优效果。

3.合理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采煤工作面。根据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等情况,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安监总煤装〔2016〕95号)等有关规定,适时配备备用采区和备用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工作面结束生产或受构造(尖灭或是断层断失等)影响无法生产时,可及时将备用采煤工作面投入回采,缩短采煤工作面搬迁工时影响。备用采煤工作面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交替作业。

4.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安全条件

(1)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到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立即更换、清挖。

(2)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出入口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设备馈电状态传感器。

(3)现场图表。采煤工作面应当悬挂采煤工作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监测通讯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工作面支护示意图、避灾路线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安全技术论证结论,防治水害三项制度牌、隐患整改牌、测风测气牌。

5.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安全条件

(1)施工要求。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五十六、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2)安全出口。掘进工作面巷道通过顶板绕道、石门等与井筒连接,并与各个安全出口相接;井下井巷交叉地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确保安全畅通。

(3)监控设备。掘进工作面应设置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入口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设备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4)现场图表。掘进工作面应当悬挂巷道平面布置图、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截割轨迹图)、避灾路线图、临时支护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安全技术论证结论,水害防治三项制度牌、隐患整改牌、测风测气牌。

(三)优化劳动组织

1.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根据作业人员操作熟练程度、特长等情况,有效整合采掘队伍,进一步优化劳动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工人熟练操作技能,提高工效。

2.实施全员定员管理。严格实行全员定岗定员管理,科学安排井下同时作业地点以及作业人数。

3.按需改变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三八”制或“四六”制,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工作面单产单进。

(四)优化作业方式

积极推广使用机械化作业,在煤层赋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采用适应性强的采煤机进行回采作业,并采取掘进施工铲装、蓄电池机车运输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各煤矿企业应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优化煤矿采掘接续要求,结合本矿实际,从优化采区布局、优化采掘计划、优化劳动组织和优化作业方式等四个方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实施方案,开展生产区域与建设区域相互影响论证。

(二)方案审批(2022年7月31日前)。各煤矿企业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应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对经论证同意的实施方案,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履行相关手续。

1.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但采掘工作面个数与原初步设计不一致的,由煤矿企业依照《规程》有关规定,对现有采掘工作面的个数进行调整,经煤矿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且有未设计的采区,但优化采区布局时不对原采区进行调整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原初步设计方案对尚未设计的采区进行设计,经煤矿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优化煤矿采掘接续需对原采区布局进行调整的,需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

4.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有未延伸的水平,原初步设计方案已对延伸水平进行设计的,煤矿企业在优化采区布局时,经煤矿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原初步设计方案未对延伸水平进行设计的,需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

5.煤矿为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且优化采区布局应对原设计采区进行调整的,需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部门同意,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修改审批等手续。

(三)有序推进。各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编制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实施方案,稳步组织实施。试行一年,经评估确认后持续推进。

在试行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期间,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备采掘工作面个数、位置等情况,2022年6月起报备的工作面应在经论证同意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范围内,县级政府要将煤矿企业报备的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强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所有煤矿企业应按序时要求推进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延期、变更等情形的煤矿,按以下时限推进:2022年6月30日前,应准备经论证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备查,颁证部门按照经论证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及范围,确定许可范围等事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优化改造方案需经修改设计或改扩建设计的,应准备经批准的修改设计或改扩建设计备查,颁证部门按照设计方案及范围,确定许可范围等事项。2023年2月1日起,需完成优化改造或项目建设后方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管理厅、发改委和国家矿监局福建局负责指导全省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一企一策”“一矿一策”,指导各煤矿企业做到“一矿一方案”,有序组织开展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及相关审批等工作,不搞一哄而上,不搞走过场。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和国家矿监局福建局将会同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的服务指导。

(二)精准把握政策。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的核心是通过增加矿井采区数量,进而增加备用工作面,实现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最优效果,实现矿井达产。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规政策,所有生产工作面要在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范围内,并按方案序时推进;所有备用采区、备用工作面只能用于接续,不得超范围生产。

(三)开展试点示范。省应急管理厅、发改委和国家矿监局福建局要组织专家成立指导服务组,赴各产煤市县(区)开展专题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应逐矿组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要会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三明、龙岩市各确定1处国有煤矿作为优化试点单位,强化推进指导。

(四)强化监管监察执法。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专班,按照专项监管措施(见附件),强化生产要素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计划监管,强化全过程动态监管,强化井下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同时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程》规定、以掘代采、隐瞒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推进协同联动。各产煤市、县(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月通报、季会商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各煤矿企业实施优化煤矿采掘接续进展情况,有序组织开展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严防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六)抓好效果评估。积极稳妥、蹄急步稳推进试行工作,并加强动态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执行中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要求不符,按上级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试行一年,一年后进行评估,对不达标的煤矿依法依规引导退出。

(七)防范廉政风险。要规范审批、执法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织牢制度笼子。要强化动态监管,注重源头治理,严防被围猎、被寻租,确保清正廉洁、干净干事。要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既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又要严守各项廉政纪律,主动接受专责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优化煤矿采掘接续监管措施


附件

优化煤矿采掘接续监管措施

 一、强化专人专责监管。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成立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专班,市级工作专班要指定人员包片到县,县级工作专班要指定人员盯守到矿,逐矿按照经论证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进行检查,每月至少2次。

二、强化生产要素监管。建立煤矿用电量、火工品申报领用量、煤炭销售量等生产要素调度和监管机制,强化动态监管,全过程跟进。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煤矿报送的《福建省煤矿生产要素表》进行核查,市级煤矿监管部门组织抽查,确保监管到位到底。

三、强化安全生产计划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按照《福建省煤矿安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矿安闽〔2022〕8号),督促煤矿企业采掘活动按计划有序接替。因井下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煤矿生产计划或采掘接续与优化方案需要修改的,煤矿企业应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整。

四、强化全过程动态监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煤矿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电子封条”作用,安排专人每日线上巡检,发现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封条”联网不正常,入井人员超定员、出煤量明显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组织核查,发现并督促问题整改。同时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五、强化井下现场监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现场核实煤矿企业每季上报的交换图,做到图纸与现场相符。同时,日常检查中要加强图实对比,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确保现场监管到位。

六、强化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煤矿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以掘代采、当班入井人数超过规定、安全生产计划弄虚作假、安全生产计划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发现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而进行采煤的,以及正常工作面未推进或隐瞒工作面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爆物品,通知电力部门限制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