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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粉尘涉爆企业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2-08

为切实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引发爆炸事故发生,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现公布5起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海沧区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案

  2024年1月18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对海沧区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1.该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铁质工具清理铝粉尘,违反《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11.7 的规定;2.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规定;3.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4.该企业未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向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2:集美区某电子有限公司抛光研磨车间未按规定安装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案

  2024年1月2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对集美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一楼抛光研磨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流速监测报警装置,构成事故隐患并未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10的规定。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向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3:同安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2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同安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1.该企业干式除尘器收尘仓的锁气卸灰装置采用非防爆型电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4:翔安区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扫记录存在安全隐患案

  2024年1月19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翔安区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扫记录,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向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5:翔安区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25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翔安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将除尘器改造+风机排气改造项目发包给福建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但福建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气焊接作业,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向该企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陈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相关链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来源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