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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被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3-12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厦门一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吃”了罚单。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1年以来未组织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和演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以“演”促防、以“练”为战,应急演练则是检验、提高和评价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接近真实亲身体验的应急演练,可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应急演练,能促使相关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意识,主动学习应急知识,掌握处置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以及应急反应的准备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途径


  市民可通过12345政务热线,或通过市、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及“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进行举报投诉。


来源 :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