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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福建省安委办通报安全督查发现的隐患问题,通报所涉企业某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查,通过调取监控、证件查询、调取书证、询问调查,确认该公司有2名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烟花爆竹卸车作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的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物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沈某在汽修场所存在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的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危化品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3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某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某危化品公司储存在该仓库的2种危险化学品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违法行为另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2种产品为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的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回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应急管理部门接12345热线群众举报,反映某回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执法人员立即对某回收公司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液化气、氧气从事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的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度假村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等案
2024年5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度假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池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的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制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平台上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制造公司焊工无证上岗,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焊接区内有4名员工正在从事焊接特种作业,经现场查询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其中2名员工谷某、彭某没有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属于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整改,停止无证焊接作业,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工贸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车床操作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案
2024年7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工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现场1名员工无证进行焊接作业、1名车床操作员工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督促车床操作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的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吴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副总经理)孔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车床操作员工雷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建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8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瓷砖加工区内有两个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的相关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