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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即将发布。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助力城市稳定向好发展,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从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举报查实案件中筛选并公布3起市民查找的“身边安全隐患”所涉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形成“外部查处”向“内部化解”的良性转变。
案例一
集美区某车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情
2025年1月7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接市民举报,反映“某车架有限公司有人无证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员工徐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徐某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该员工立即停止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沧区某五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情
2025年3月14日,海沧区应急管理局接市民举报,反映“某五金有限公司员工无证从事电工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低压电工练某某负责该公司兼某商贸大厦物业的用电管理。经查,练某某存在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低压电工作业的违法问题,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该员工立即停止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海沧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相关裁量权基准“1.裁量阶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同安区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案例简情
2025年3月30日,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市民举报,反映“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进行突击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1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举报情况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安区应急管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相关裁量权基准“1.裁量阶次A: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